2)第三百五十一章 提刑分司_崇祯八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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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法之时,彼此之间亦能相互监督,以防其中之情弊生发!”

  最后这一点才是冯英的最终目的:与都察院和锦衣卫分权,扩大刑部的影响力和权利。

  虽然各省按察使司是受刑部和都察院共同管辖的部门,但其主要职责仍是以刑狱判案为主,所以其主官任免也是以刑部堂官的意见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。

  随着地方巡按御史的出现,其原先纠劾和举荐地方官吏的职能已经逐渐消失,受理刑狱上诉、纠正错案、复查州县文书卷宗并审核其判决等变成了提刑按察使司的正经业务。

  刑部上下对失去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利一直非常不满,现在看到皇帝有将皇权延伸到基层的意向后,几位堂官暗中商议一番后,决定趁机上本,以减少冤案发生、监督和预防御史、锦衣卫以权乱政的名义夺回失去的权利。

  朱由检并未深究刑部的抢权本意,而是对冯英所奏一事的可行性和效果颇感兴趣。

  分权本来就是他未来准备施行的执政策略之一,他是打算在经过深思熟虑后,于明年下半年推出将地方官吏的职责和权限分散的决定,没想到今天竟然有人抢在他的前面提出了此事。

  “冯卿所奏之事颇为紧要,朕会看过题本后再行决定!刑部亦要拿出相应细则才好。冯卿现下可将后面二事一一道来,若是合乎合规合理,朕自会纳而行之!”

  这件事大体可行,但具体细节还要好好斟酌一番。待规则制定完备后,就选择京畿几处州县试行,一年之后就能知道效果如何,到时再根据利弊加以完善,并逐步在大明境内推广。

  冯英所奏的后两件事倒是非常具体,也是通过层层上报后传递回来的底层基本情况。

  他提议改变现有获徒刑犯人押解方式,由某地官府总责改为分段式押解。

  大明的刑律之中,除了被判斩监侯的死囚以外,执行最多的就是徒刑。

  在大明律中,根据罪人所犯罪行,被依律判几百里到数千里的徒刑占据了犯罪人数中很大一部分比例。

  比如这几年被抄家的那些勋贵文臣,除了主犯授首以外,其家人都是被流到数千里以外的荒僻之地,其他类似的情形也是非常之多。

  这些罪人或者犯官家眷被流放到外地,从头至尾是需要有人持械押送、以防犯人中途跑掉的,而各地方官府里的衙役便是负责长途押解的主要人员。

  在交通条件极度落后的时代,长途押解犯人可是一件苦差事,因为不管路途多远,这一路上都要步行前往。

  缺乏相应的医疗、食宿、安全等保障措施,长途跋涉中遇到极端恶劣天气更是常见,更别说虫蛇猛兽、瘴气恶疾等突发状况了,就算是小小地风寒湿热之症也很可能会让押解之人送命。

  这数千里的行程中,不可能一直在人烟密集的城镇乡村附近行走,犯人被流之地也都是荒僻之所,根本没有官道可走,翻山越岭、露宿荒郊野外也是家常便饭,虽说官府不会规定需要多久便要押解到位,但这一路上却是是辛苦异常,很多衙门的官差也是命丧路途之中。

  但这门差事同时也是一个油水颇大的好差事,因为怕官差们路上苛虐犯人,很多犯人亲属会事先给押解的官差送一些好处费,衙门里也会根据路途远近给出固定的津贴和费用,所以很多衙役也是抢着接手只要的差事。

  而有些悲天悯人的地方官则是不忍见职下因公差送命,所以便将一些意见反映到了提刑按察使司衙门,这样的意见多了之后,一些行省的按察使也就上禀给了刑部堂官们。

  经过堂官们商议过后,觉着专责犯人由事发地解往徒刑地确实有些不太人道,于是便有了冯英今日的题本奏请。

  按照冯英的建议,以后徒刑犯人押解差事改为沿途州县接力的方式,这样就省却了事发地衙役长途跋涉的辛劳,减少官差因伤病意外亡于路途的状况发生。

  “冯卿之奏切合实情,朕准了,内阁可依冯卿之奏拟定条文下发各行省按察使司,之后遵照执行便可!有关改善牢狱状况之题本也交内阁议处吧!卿等还有无他奏?”

  “启奏圣上,臣有本要奏!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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